全国人大代表容永恩2:关于加强对未成年人抚养权强制执行力度及从严追究抢夺藏匿未成年人子女一方法律责任的建议
离婚后抚养权、探望权的执行案件一直是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的难点。一些被执行人公然违抗生效判决、裁定,通过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方式,导致抚养权人、探望权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严重侵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同时也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和司法的公信力。这一问题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痛点,亟需通过优化立法、加强执法来形成有力震慑,确保涉抚养权、探望权的案件得到切实有效的执行。
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
一、 强制执行措施利用率低
尽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已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对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组织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且《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也设定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罚,但在实际操作中,这些强制执行措施的利用率仍然较低。截至最近统计数据,已公开的裁判文书中,涉及抚养权、探望权判决且拒不执行的案件数量不足40件。
二、 社会支持系统不足
针对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问题,除了需要法律的强制力量进行震慑外,还需要为离异家庭提供全面的综合服务,以促进家庭成员间的沟通,减少此类行为的发生,并为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心理咨询,以减轻其负面影响。然而,目前能够提供亲子探视、未成年人心理咨询、家庭教育指导等服务的专业人员和机构数量匮乏,且服务质量参差不齐。
针对上述问题,本人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一、 加大强制执行力度
(一)对于多次拒绝履行抚养权、探望权判决的行为人,应依法适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责任。
(二)最高人民法院应发布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司法解释或指导意见,明确各级法院在未成年人抚养权执行中的职责和要求,鼓励采取拘留、罚款等间接强制执行措施。
(三)在采取强制措施后,若行为人仍拒绝履行判决或采取逃避 执行等行为,应视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人民法院应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线索或支持申请执行人提起自诉。
二、 扩大刑事适用范围
(一)对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若其抢夺、藏匿不满十二周岁的被监护人,导致其与抚养权人、监护人长期分离且情节严重的,应适用拐骗儿童罪追究其责任。
(二)抢夺、藏匿未成年人的行为不仅侵犯了直接抚养人或监护人的合法权益,也严重危害了未成年人的身体安全和行动自由。因此,不能因行为人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而免除其刑事责任。
三、 借鉴外国立法经验
(一)许多国家的立法已将抢夺、隐匿未成年人的行为认定为刑事犯罪,并施以严厉刑罚。如美国的《预防父母绑架法案》和《跨国父母绑架犯罪法案》等。
(二)我国也应考虑将此类行为纳入刑法调整范围,以形成有效的法律震慑。
四、 落实《家庭教育促进法》并提升服务质量
(一)加强家庭教育服务专业人员和机构的支持,提升服务数量与质量。
(二)将家庭教育服务下沉至街道和社区层面,提供共建和谐家庭的相关课程。
(三)将家庭教育服务纳入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目录,设立专项资金支持相关项目。
(四)邀请心理学专家、婚姻家庭咨询师等定期开设工作坊,教授冲突解决技巧和情绪管理方法。
(五)加强普法宣传教育,邀请律师讲解《未成年人保护法》、《家庭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明确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行为的法律后果。
作者简介:
连续三届澳区全国人大代表容永恩
容永恩,女,十二届、十三届和十四届全国人大代表,现任澳门妇女联合总会监事长、澳门专业女性协会会长。
消息来源:澳门法治报两会报道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