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機關為企業保駕護航不能成為空話! ——南通堯盛公司向中央巡視組及媒體求助:南京仲裁遺漏關聯合同致裁決錯誤,南通中院未依法監督且超額執行,企業瀕臨破產300職工面臨下崗 !
【讀者來信】
司法機關為企業保駕護航不能成為空話!
——南通堯盛公司向中央巡視組及媒體求助:南京仲裁遺漏關聯合同致裁決錯誤,南通中院未依法監督且超額執行,企業瀕臨破產300職工面臨下崗 !
【編者按:本報設立讀者來信專欄,旨在為廣大讀者提供一個充分發表意見、建議的媒體平臺,歡迎讀者朋友們來這裏講述你們的故事,也歡迎對這些故事、意見和建議有異議的讀者來電來稿提出反駁。真理不辨不明,讀者的意見並不能代表本報的意見,我們是中立客觀的歷史記錄者,只為公平正義搖旗呐喊、歡呼鼓勁。我們堅信:講好中國故事,發出正義聲音,這是歷史賦予我們媒體人的神聖使命;客觀公正報導社會現狀,也是我們媒體人義不容辭的社會責任。
本報將繼續關注讀者反映問題的後續處理結果。】
尊敬的澳門法治報:
您們好!
我是南通堯盛鋼結構有限公司(下稱“南通堯盛”)法定代表人姚志軍。我司與上海九舜商貿有限公司(下稱“上海九舜”)、南通九舜航務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南通九舜”)船舶建造合同糾紛裁決撤銷及不予執行系列案件中,南通中院疏於履行對仲裁裁決的監督義務,存在怠忽職守行為,及在後續執行案件中南通中院超額執行,導致企業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法定代表人被限制高消費,企業瀕臨破產倒閉,300餘名職工面臨下崗。我司也就相關情況分別向中央第五巡視組和江蘇省人民檢察院提交了反映材料,現向媒體反映請求關注並監督,具體情況如下:
案件背景:南通堯盛與南通九舜、上海九舜簽訂的四份合同具有關聯性,因管轄約定不同導致關聯性被人為切斷,案件事實認定嚴重錯誤
一、事件經過
1.2007年4月30日《合同一》的簽訂
2007年4月30日,南通九舜、上海九舜作為共同甲方,南通堯盛作為乙方簽訂《船舶建造合同》(下稱《合同一》)。合同約定由堯盛公司建造1組內河頂推駁船(駁船1:總長106.58米,1艘;駁船2:總長83.38米,1艘)和2艘110米油船。合同對船的重量、單價、暫定總價進行了約定。合同最終價格隨實際重量的調整而作相應調整。如有爭議,在雙方不能協商解決的情況下,可送交南京市仲裁委員會仲裁解決。
2.2007年8月15日《合同二》的簽訂
2007年8月15日,南通九舜(甲方)與南通堯盛(乙方)簽訂《船舶建造合同》(下稱《合同二》)。合同約定乙方建造2艘110米集裝箱船。合同對船的重量、單價、暫定總價進行了約定。合同最終價格隨實際重量的調整而作相應調整。如有爭議,在雙方不能協商解決的情況下,可送交南京市仲裁委員會仲裁解決。
3.2008年2月28日《合同三》的簽訂
2008年2月28日,南通堯盛與南通九舜作為共同甲方與南通市永興船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永興公司”)作為乙方簽訂《船體建造合同》(下稱《合同三》)。合同約定:永興公司建造1組內河頂推駁船(駁船1:總長95.5米,1艘:駁船2:總長76.5米,1艘)。甲方將提供全船船體部分的材料、油漆材料和其他船東提供品。甲方將按照乙方的生產進度提供所需材料;乙方需在合理採購時間內提前通知甲方。如有爭議,在雙方不能協商解決的情況下,可送交南通市仲裁委員會仲裁解決。
4.2009年12月16日《變更協議》的簽訂
2009年12月16日,由於永興公司無力按進度完成合同三項下船舶製造,南通堯盛與南通九舜作為共同甲方與永興公司作為乙方簽訂《船體建造合同變更協議》(下稱《變更協議》)。協議約定:經各方協商一致,決定對原合同作以下修改變更:1、各方確定乙方只建造一艘106.58米內河頂推駁船;2、乙方須嚴格按照圖紙,技術規格書和船級社的規範要求建造該船;3、乙方應當在2010年5月31日之前使該船處於完工狀態;4、原來由甲方發給乙方的另一艘駁船的材料由乙方在本協議簽訂後一周內全數返還;5、本協議簽訂後3天內,乙方須向甲方提供該船的建造進度表,列出尚需南通堯盛提供的完整材料清單;6、南通堯盛公司負責在本協議簽訂後按照乙方的要求及時提供乙方所需的鋼材和油漆材料:7、各方確定該船的加工費鎖定總價為185.6萬,扣除九舜已付30萬元,餘款155.6萬由南通堯盛按照如下方式支付……原合同相關條款與本協議有衝突部分以本協議為准,原合同項下其餘條款繼續有效。
因上海九舜公司、南通九舜公司與南通堯盛公司在履行上述合同過程中發生爭議,上海九舜公司、南通九舜公司作為申請人針對南通堯盛向南京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
5.三次組織專家論證
針對南通堯盛公司與上海九舜公司、南通九舜公司船舶建造合同糾紛系列案件,南通堯盛分別於2016年6月12日(以下簡稱612專家論證)、2016年7月28日(以下簡稱728專家論證)和2017年1月24日(以下簡稱124專家論證)三次邀請專家組織論證。
參與612專家論證的專家有:江平[中國政法大學原校長、終身教授、博士生導師]、陳甦[中國社會科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中國商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張衛平[清華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民事訴訟法研究會會長]、楊立新[中國人民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錢明星[北京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
參與728專家論證的專家有:楊立新[中國人民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湯維建[中國人民大學教授、中國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副會長]、潘劍峰[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副會長]、龍衛球[北京航空航太大學法學院院長、教授、博士生導師]、阮齊林[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研究生導師]。
參與124專家論證的專家有:姚紅[全國人大法工委民法研究室原主任,中國法學會民法研究會副會長]、崔建遠[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法學會民法研究會副會長,博士生導師]、薛軍[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甘培忠[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法學會證券法研究會常務副會長,博士生導師]、楊秀清[中國政法大學民事訴訟法學教授,博士生導師]、管曉峰[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教授,中國法學會保險法研究會副會長,博士生導師]、洪豔蓉[北京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
6、南通堯盛公司與上海九舜公司、南通九舜公司船舶建造合同糾紛仲裁案件,南京仲裁委員會遺漏四份合同具有關聯性的重要事實、裁決存在根本性錯誤
728專家論證意見認為:南京裁決未將《合同三》及《變更協議》作為仲裁裁決的依據屬於認定事實不清,人為割裂《合同三》及《變更協議》與《合同一》《合同二》內在聯繫,最終造成裁決結果錯誤。
二、南通中院未能履行仲裁裁決監督義務、存在怠忽職守行為的情況反映
針對前述仲裁裁決,南通堯盛公司先後向南通中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和不予執行仲裁裁決,南通中院均駁回申請。
(一)728專家論證意見認為:南通中院未能履行仲裁裁決監督義務,存在怠忽職守行為。
1、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仲裁裁決沒有依法、客觀、認真、仔細地履行審查義務,對仲裁裁決僅審查部分合同造成認定事實不清,沒有盡到監督的義務。
2、 不予執行和撤銷仲裁裁決是兩種不同的救濟方式,當事人可以先後採用,不能因為撤銷仲裁不予支持,而當然認定不予支持不予執行申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可以不予執行的情形包括“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但《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五十八條沒有明確規定可以撤銷仲裁裁決的情形包括“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因此,南通堯盛在執行程式中提出的不予執行抗辯申請和申請撤銷仲裁決定的主要理由雖然都是“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南通堯盛公司申請撤銷仲裁決的申請裁定不能成為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支持不予執行的理由,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官應當依法、獨立、客觀對堯盛公司在執行程式中提出的不予執行申請重新進行審查,但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官沒有履行其應盡的審查義務,僅依據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已駁回南通堯盛公司申請撤銷仲裁裁決,南通堯盛公司在執行程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的不予執行抗辯申請不予支持審查。
3、 根據南通仲裁執行過程中的2015年11月16日筆錄,永興公司早已將106.58米船舶已交付給南通九舜公司,根本就不存在永興公司留置106.58米船舶。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審查不予執行申請案件中,沒有認真審查案件資料和案件事實,且以南京中院不予撤銷判決為理由搪塞,褻瀆法律,嚴重影響人民法院的形象,存在嚴重的怠忽職守行為,應予以追究法律責任。
(二)124專家論證意見認為:不予執行和撤銷仲裁裁決所適用的法律依據和適用條件不同,是對仲裁活動兩個獨立的監督程式。南通中院應當依法、獨立、客觀對南通堯盛公司在執行程式中提出的不予執行申請進行審查。南通中院認為南京中院已駁回南通堯盛公司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故對南通堯盛在執行程式中提出的不予執行抗辯申請不予支持的認定不符合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
目前已被超額執行2000餘萬元,但是南通堯盛公司仍被列為執行名單,且法定代表人被限制高消費。
更有甚者,今年南通中院重新恢復執行程式,再次凍結南通堯盛公司帳戶,又使苟延殘喘的企業,雪上加霜,司法公平公正何在?
四、結語
南通堯盛鋼結構有限公司,位於江蘇省南通市通州區,自2003年創立以來合法經營,屬於當地的納稅大戶,多年來為地方經濟建設和環保事業做出了很大貢獻。自從2011年捲入與南通九舜公司及永興公司的合同糾紛後,由於南通中院違背事實與法律,作出執行裁決。現公司房產土地強行拍賣後,企業瀕臨破產,300多名員工全部失業,對社會穩定造成了較大的潛在影響。其間,南通堯盛多次向有關部門及媒體舉報、反映,均石沉大海,無人理涉。
現萬般無奈,請求中央第五巡視組和江蘇省人民檢察院能夠巡視調查和偵查此案,針對南通中院相關法官涉嫌職務犯罪問題予以調查督辦,維護我們民營企業的合法權益。懇請媒體能夠關注本案!!
反 映 人:南通堯盛鋼結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簽字):姚志軍
讀者來信(摘要)
專家意見(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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