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歲耄耋老人討債 險被誣成階下囚 投訴茂名法官枉法亂判葫蘆案
【讀者來信】
101歲耄耋老人討債 險被誣成階下囚
投訴茂名法官枉法亂判葫蘆案
【編者按:本報設立讀者來信專欄,旨在為廣大讀者提供一個充分發表意見、建議的媒體平臺,歡迎讀者朋友們來這裏講述你們的故事,也歡迎對這些故事、意見和建議有異議的讀者來電來稿提出反駁。真理不辨不明,讀者的意見並不能代表本報的意見,我們是中立客觀的歷史記錄者,只為公平正義搖旗呐喊、歡呼鼓勁。我們堅信:講好中國故事,發出正義聲音,這是歷史賦予我們媒體人的神聖使命;客觀公正報導社會現狀,也是我們媒體人義不容辭的社會責任。
本報將繼續關注讀者反映問題的後續處理結果。】
澳門法治報編輯部:您好!
我是盧秀瓊,今年101歲(實際出生年份1924年),現住廣東省茂名市。因追索借給茂名市良X石化有限公司的292.5萬元本金及利息,我經歷了6年漫長的訴訟煎熬,目睹了茂名市兩級法院(茂南區人民法院、茂名市中級人民法院)部分法官枉法裁判的全過程。如今,我雖已至耄耋之年、疾病纏身(2025年7月因訴訟壓力突發心梗,住院搶救72小時),但仍堅持通過法律途徑討回公道。現將事件經過、法律分析及訴求陳述如下,望借助媒體監督推動司法公正。
一、事件經過:292萬借款糾紛,6年訴訟陷入“司法泥潭”
我從2009年起陸續借給良X公司292.5萬元,用於支持其經營。2018年3月,良X公司股東孔X生(香港籍)、梁X華(我兒子)、吳X諺、孫X因經營分歧簽訂《使用權代理協議》,明確孔X生退股撤資470萬元,放棄公司所有權益及經營管理權,並於2018年4月12日由公司加蓋公章再次確認該協議效力。
然而,孔X生退股後不久就虛構“遺失公章、印鑒”的事實,騙取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區分局證明,重新刻制公司公章。股東吳X諺於2018年9月向茂南區公安分局報案孔X生違法刻章,但公安機關未予受理,導致矛盾持續激化。
因公司股東之間矛盾重重,無法正常經營。2019年7月10日,我與梁X粵、梁X華、賴X華、章X設等5名債權人向茂南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良X公司償還借款本金292.5萬元及利息。原告提交了借據、銀行轉賬記錄、公司財務人員證言等完整證據鏈,被告代理人在庭審中未提交任何證據。
五宗案件立案時,立案庭因為梁X華、盧秀瓊兩起案件訴訟標的較大作為普通程序審理,陳X任審判長,法官康X麗及人民陪審員易XX為合議庭成員;另三個案件事實簡單清楚,立案庭按照簡易程序分配康X麗法官獨任審判,在沒有任何需要轉換程序的情況下,陳X利用其庭長職務,藉口案情複雜將三個簡易程序案件全部轉換為普通程序,統一由陳X任審判長的合議庭審理。合議庭第一次合議案件,另外兩名合議庭成員認為案件事實清楚,應當認定支持,陳X卻又藉口工作變動,變更合議庭成員,用與陳X多次合作的何XX法官換下了人民陪審員易XX。
案件經過開庭審理,原告的證據確鑿,借貸事實簡單清楚,但被告訴訟代理人在庭上拒不承認借貸事實,並且強調原告持有的借據加蓋的公章與被告公章不一致(被告持有的是改刻公章,當然不一樣);同時在沒有任何證據佐證的情況下虛假陳述,否認借據上的經手簽名人員是被告公司財務負責人、會計、出納。原告代理人要求審案法官詢問被告代理人明確回答——其公司的財務負責人和會計出納是誰便可查清事實,但陳X沒有這麼做,反而采信被告代理人陳述,最後以合議庭二比一結果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
一審敗訴後,我上訴至茂名中院。因媒體曝光一審錯判,二審合議庭(陳X奕、陳X何法官)不得不裁定發回重審,卻錯誤追加香港籍被告法定代表人孔X生個人為第三人(無法律依據)。
2021年重審立案後,因孔X生為香港籍,茂南區法院以“涉外管轄”為由將案件移送茂名中院一審。茂名中院又以“原告涉嫌虛假訴訟、侵佔財產”為由,將5宗民事案件全部刑事移送公安機關偵查,終結了笫一次訴訟民事程序。我活了上百歲,第一次成了刑事犯罪嫌犯;還好公安機關受移送案調查後,出具《不予立案通知書》,明確表示“借貸關係清楚,無犯罪事實”。
2023年,我與債權人梁X華、賴X華第二次又分別起訴至茂南區法院,承辦法官李X洲在作出的判決書中漏洞百出:被告法定代表人姓名前後矛盾(“孔X生”與“孫X”混用)、訴訟參加人XX全程旁聽庭審(有庭審錄影為證)卻記錄為“經合法傳喚未到庭”、判決書錯別字達數十處(如將“292.5萬元”寫成“29.25萬元”),判決再次駁回三案原告全部訴訟請求。
而同期在珠海香洲區法院起訴的另案(該案原一審曾經同樣在茂南區法院起訴的原告梁X粵、章X設因為對茂名司法環境失去信心,到珠海香洲區法院重新起訴,原告不同,被告相同,案情一模一樣,僅金額不同),因事實清楚、程序合法,最終獲全勝。兩地法院對同一案情的截然相反判決(典型同案不同判),不僅損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更暴露了茂名法院存在的嚴重問題——法官涉嫌枉法審判!
二、法官涉嫌濫用職權枉法裁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徇私枉法罪),法官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構成犯罪。本案中:
1、陳X作為一審審判長,濫用職權變更合議庭成員、涉嫌操縱合議結果,將本應支持原告的案件全部駁回,涉嫌“故意枉法裁判”;
2、陳X奕、陳X何作為二審主審法官,明知《使用權代理協議》已切斷孔X生與公司經營關聯(2018年3月16日協議明確“茂名良X一切經營活動與孔X生無關”,2018年4月12日公司蓋章確認),卻故意曲解協議內容,采信孔X生代理人的虛假陳述,不依法核實被告公司管理人員身份,亂追加笫三人,故意延長審理;
3、李X洲作為二次起訴一審的主審法官,出具的判決書程序實體錯漏百出(如被告法定代表人姓名混用、關鍵當事人“未到庭”卻旁聽庭審),且與珠海法院同案判決結果矛盾,涉嫌“枉法裁判”。
三、訴求:嚴懲違法者,還司法公正
作為百歲老人,我一生節儉,將積蓄借給良X公司本為支持企業發展,卻因司法不公血本無歸。這是我養老金,我在乎“錢能否要回”,但更不能容忍司法被“金錢”“權力”腐蝕。現提出以下訴求:
1、徹查司法腐敗,追究涉案法官涉嫌職務犯罪責任:
請求媒體公開報導,推動有關部門介入,查明事實,對相關法官(陳X、李X洲、陳X奕、曾X海、陳X何等)涉嫌徇私枉法、濫用職權等問題予以調查督辦,維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
2、對孔X生涉嫌職務侵佔案進行法律監督,查明事實,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孔X生涉嫌偽造公章、職務侵佔的刑事案件因“證據不足”被不起訴,但其行為已嚴重損害其他股東權益,且導致民事案件長期拖延。請求檢察機關依法重新審查孔X生案件,若確屬“證據不足”,應公開說明理由;若存在“以罰代刑”“選擇性執法”,希望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3、關注老年人權益,推動司法改革:
我已至耄耋之年,訴訟耗盡心力,望媒體呼籲司法機關對老年當事人給予程序便利(如優先審理、上門聽證),避免“遲到的正義”成為“永遠的遺憾”。
“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是黨中央對司法工作的根本要求。我的遭遇絕非個案,它折射出部分法官“知法犯法”的亂象,更傷害了群眾對司法的信任。
對此,我已經向中央巡視組反映相關案情,懇請媒體發揮輿論監督作用,推動查明事實真相,嚴懲違法者,還司法一片淨土!
期待貴報的關注與回應!
投訴人:盧秀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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