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額財產何來:懷化市女公務員向民企出借8000多萬元?

【讀者來信572】

巨額財產何來:懷化市女公務員向民企出借8000多萬元?

法院濫用職權:本息償還1.6億,法院聲稱還欠3.2億,查封公司全部財產近13億

向之華

編者按本報設立讀者來信專欄,旨在為廣大讀者提供一個充分發表意見、建議的媒體平臺,歡迎讀者朋友們來這裏講述你們的故事,也歡迎對這些故事意見和建議有異議的讀者來電來稿提出反駁。真理不辨不明,讀者的意見並不能代表本報的意見,我們是中立客觀的歷史記錄者,只為公平正義搖旗呐喊、歡呼鼓勁。我們堅信:講好中國故事,發出正義聲音,這是歷史賦予我們媒體人的神聖使命客觀公正報導社會現狀,也是我們媒體人義不容辭的社會責任。

本報將繼續關注讀者反映問題的後續處理結果。

湖南省懷化市華橋物流集團

尊敬的《澳門法治報》領導:

您好!

本人向之華,現年 85 歲,中共黨員,湖南省懷化市華橋物流集團董事長。作為全國首屆至第三屆傑出企業家代表,本人曾於 2006 年在北京人民大會堂受到全國政協副主席萬國權親切接見,深耕實業數十載,始終以回饋社會、助力地方發展為己任。而今年過八旬、老病纏身,卻遭遇嚴重不法侵害,地方上官官相護,求告無門,不得不致函貴報求助懇請貴報發揮媒體監督的重要職能,對一起涉及地方司法不公、公務員涉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等多重違法犯罪、民營企業遭受嚴重侵害的典型案件,予以深入調查與公開報導,以維護憲法法律尊嚴,推動法治中國建設,守護公平正義的社會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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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企回應招商深耕地方,政府拖欠被迫融資遭遇高利貸陷阱

2006年懷化市委、鶴城區委湖南省“中博會”長沙上招商引資,決定在懷化建設湘西周邊五省的第一大鋼材物流市場。我被招商引資。開始,我公司自有資金6.3億,計畫是全力以赴建設“商住一體”市場但原市委書記李億龍現場視察後,決定建設“商住分離”市場,這個改變致使我公司的投資計畫從原來的6.3億元增加到12億元。儘管資金困難,但我還是千方百計,四處融資,終於在懷化建成了湖南西部最大的鋼材物流市場,引來了三百多家鋼材商戶,每年為懷化繳納稅金約5千萬元,同時還解決了5千多人的就業崗位,活躍了市場,穩定了就業,為懷化的建設立下了汗馬功勞。

但在建設過程中,因為市委決策造成鋼材市場建設投資翻倍,懷化市政府承諾的拆遷安置款又不能及時撥付到位,企業被迫墊資建設村民安置樓,由此陷入嚴重資金周轉困境。為維持專案運轉與企業存續,我不得不通過民間借貸融資用於專案周轉,卻意外陷入懷化市民政局公務員X萍設下的高利貸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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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違法所得非法放貸?公務員放貸1.244億為何無人追查來源?

1、巨額財產來源不明,公務員放貸支出與合法收入嚴重不符。

高X萍系懷化市民政局退役軍人事務局公務員,其配偶任職於懷化市財政局,二人月薪合計不足1.5萬元。但根據法院判決認定的事實,僅2012年2月至2014年11月期間,高X萍便向我公司累計放貸234筆,總金額高達1.244億元,月息區間達2%-2.7%,遠超合法借貸利率上限。以其夫妻二人合法收入計算,完全無法支撐如此巨額的放貸資本,其資金來源顯屬異常。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95條第一款規定:“國家工作人員擁有不能說明來源的與其合法收入明顯不符的巨額財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額特別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高X萍作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其財產狀況已涉嫌構成“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依法應被追究刑事責任。

2、知法犯法,公務員放貸涉嫌刑事犯罪為何有案不究?

經我方多方查證,高X萍用於高利放貸的資金,主要來源於兩大明確的違法管道,已涉嫌觸犯《刑法》相關規定:

1涉嫌高利轉貸罪:2013年3月12日,高X萍與其弟高X共謀,X名義從華X湘江銀行懷化分行、懷化農信社X新社套取低息貸款 650萬元,同日便以月息2%-2.7% 轉貸給我公司。僅此一筆貸款,六年間便非法牟利逾1062萬元,其行為已構成《刑法》第175條規定的“高利轉貸罪”。

2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高X萍利用其廣闊的人際關係網路,向不特定公眾80餘人大量吸收存款,用於高利放貸牟利。初步查明的存款對象包括:時任懷化市副市長、懷化市人大副主任、懷化中院原副院長等7名司法工作人員,其餘為社會普通民眾存款。該行為已符合《刑法》第176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構成要件,嚴重擾亂金融秩序與社會穩定。

(3)違反廉潔紀律和公職人員法:高X萍當時是一名政府公務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的規定,嚴格禁止公職人員違反規定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高X萍長期、多次給企業提供巨額借貸資金,牟取高額利息,不管這些資金是自己的、近親屬的,還是從其他同事、朋友及社會普通民眾手中獲得,都嚴重違反國家規定,違反黨員幹部廉潔紀律和公職人員相關法律法規。

3、從高利轉貸罪立案到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撤案,警察辦案就靠單查高X萍的銀行流水?

對於高X萍上述明顯觸犯多項刑律的行為當地司法機關長期未依法立案偵查市紀委也沒有依法予以追查,反而將刑事案件人為降格為“民事糾紛”處理。

經本人多次報案、上訪後,懷化市公安局鶴城分局在2024年1月2日決定對“高X萍高利轉貸案”立案偵查,但其後一直沒有進展。在我向中央第三巡視組反映相關情況後,2025年7月8日,懷化市公安局鶴城分局做出信訪回復稱:

“經核查,您向公安機關反映高某萍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但您之前未向公安機關提供相關證據。經查詢執法辦案系統,截至目前,分局未接到任何關於高某萍涉嫌非法集資的報警。謹慎起見,民警對高某萍的相關銀行帳戶流水進行了調取分析,發現高某萍資金的主要來源為其近親屬,暫未發現高某萍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相關證據線索。如您能提供新的線索,公安機關將依法進行查證,涉嫌犯罪的將依法立案偵查打擊。”同日,懷化市公安局鶴城分局作出了撤銷案件調查決定書。

高X萍確實是以其弟高X名義從銀行貸款後進行轉貸給我公司謀取非法利益的,有部分資金來源於近親屬沒錯,但這應該不會影響“高利轉貸”的性質,懷化市公安局鶴城分局立案一年多難道就從來沒有去查過高X從銀行貸款再轉給高X萍的流水?還要中央巡視組介入後,才“謹慎起見,民警對高某萍的相關銀行帳戶流水進行了調取分析,發現高某萍資金的主要來源為其近親屬”?!

此外,我同時向公安機關反映高X萍涉嫌“高利轉貸罪”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怎麼可能會“截至目前,分局未接到任何關於高某萍涉嫌非法集資的報警。”同樣,懷化市公安局鶴城分局既然是以高X萍高利轉貸案”立案偵查,為何在對中央第三巡視組信訪回復中只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沒有證據,絲毫沒有提及高X萍高利轉貸案”有沒有調查及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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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枉法裁判司法機關淪為權力保護傘

1、程序違法一:涉嫌違反法官主動回避的強制性規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回避情形】“審判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有權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他們回避:(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的;(二)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三)與本案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

本案一審合議庭成員XX法官是為高X萍非法集資提供存款的成員之一,在涉及高X萍非法集資轉貸的案件中,屬於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人員,依法應該主動申請回避XX法官作為本案一審合議庭成員為依法申請回避,屬於嚴重程序違法

2、程序違法二:涉嫌違反刑事優先原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中止訴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訴訟:(五)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全案移送】“人民法院作為經濟糾紛受理的案件,經審理認為不屬經濟糾紛案件而有經濟犯罪嫌疑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條人民法院立案後,發現民間借貸行為本身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並將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檢察機關。

本案明顯涉嫌“高利轉貸罪”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相關法院依法應該裁定駁回起訴或中止審理,將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檢察機關。

3、“利滾利”+高利貸

我公司實際只借了高X萍5434.55萬元。但高X萍趁我欠付利息2012萬元錯寫成借據的失誤,2014年7月31日持6007.8萬元的借據月息2分和2012萬元錯寫借據、月息3分的證據向懷化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民間借貸訴訟。在懷化中院原副院長等涉案人員的干預下,最終判決我公司償還所謂“本金8028.8萬元”及高額複利。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等有關規定,在2020年8月20日之前,民間借貸利率最高不得超過銀行貸款利率的四倍。而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金融機構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2015年8月26日更新)規定的年利率為5%,由此可知月息的四倍約為1.66%。本案中約定並受法院保護執行的2%、3%月息明顯高於法定標準。

4、程序違法三:執行程序違法。

截至目前,該案本息執行總額已達4.8億元,遠超法律保護的合法債權範圍懷化市中級法院執行部門聲稱我公司仍欠3.2億元未執行,並依次為由將我公司總值近13億元的資產全部非法超標查封導致我公司十餘次招商引資失敗,企業瀕臨破產,數千名職工頻臨下崗、生計堪憂,數十年實業心血毀於一旦。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三條【保全範圍】“財產保全限於請求的範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十九條【執行查封限度】“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財產,以其價額足以清償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額及執行費用為限,不得明顯超標的額查封、扣押、凍結。發現超標的額查封、扣押、凍結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被執行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及時解除對超標的額部分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但該財產為不可分物且被執行人無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其他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除外。”懷化市中級法院執行部門查封的財產明顯超越了法律規定的範圍,屬於執行程序違法。

此種司法不公行為,不僅侵害了民營企業的合法權益,更嚴重踐踏了法律尊嚴與司法公信力。

 

綜上所述,該案性質惡劣、牽涉面廣、社會影響極壞,既是一起破壞營商法治環境的典型案例,也是公職人員知法犯法、干預司法的惡性事件。值此法治建設深入推進之際,本人懇請貴報本著新聞良知與法治精神,履行媒體監督職責深度調查並公開報導事實經過,推動上級紀檢監察機關、司法機關對該案依法立案徹查,追究相關人員刑事責任;呼籲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啟動再審程序糾正冤假錯案,還民營企業公平公正的營商環境。

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公平正義是人民群眾的迫切期盼。懇請貴報為民發聲、為法亮劍,助力還原案件真相,推動正義早日到來!

此致敬禮!

申訴人:向之華

湖南省懷化市華橋物流集團董事長

 

 

 

创建时间:2025-12-05 1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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