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成查处任务,派出所副所长“设计”让6名示成人吸毒再查获
执法的边界:当“任务”沦为犯罪的借口

核心结论:
即便执行合法的查处任务,也必须采取合法的手段——这一原则在南京“诱骗未成年人吸毒”案中被司法机关以五年有期徒刑的判决予以重申。执法权的正当性,不源于任务指标,而源于程序正义与人权保障的底线。
案件回溯:一场精心策划的“执法陷阱”
时间:2024年1月
地点:江苏省南京市某宾馆
主谋:南京某派出所副所长马某
共犯:社会人员徐某等三人
手段:
马某提供含依托咪酯(具有强致幻性与成瘾性)的电子烟;
徐某召集6名未成年人,在宾馆内诱导其吸食;
吸食完毕后,马某率队“现场查获”,完成“执法闭环”。
法律定性:欺骗他人吸毒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
判决结果:
马某:有期徒刑五年;
徐某等三人:分别判处三年至四年不等有期徒刑。
6名未成年人,无一此前有吸毒史。他们不是违法者,而是被设计的“猎物”。
制度之问:查处任务,是否该有“红线”?

司法立场:上级指令不构成违法免责事由。执行非法任务,即构成共同犯罪。
执法规范的“不可逾越之线”
✅ 合法手段:线索举报、技术侦查、公开巡查、卧底取证(符合法定程序)
❌ 非法手段:
引诱吸毒(制造犯罪对象)
利用未成年人(突破伦理与法律双重底线)
伪造违法现场(破坏证据链与程序正义)
本案不是“执法过当”,而是系统性犯罪——以公权力之名,行教唆犯罪之实。
澳门视角:法治精神的镜鉴
澳门《刑法典》第299条明确规定:“任何人以引诱、教唆或协助方式使他人吸食或注射毒品,处最高八年徒刑。”
澳门司法机关一贯坚持:执法者若逾越法律,其罪责重于普通违法者。
澳门警方2023年禁毒行动中,零引诱执法记录;
所有涉毒案件均以实证查获为前提,严禁“钓鱼执法”;
公众对执法透明度的监督机制,已纳入《澳门公共行政程序法》。
法治不是数字游戏,而是尊严的守护。
结语:水源污染,百川皆浊
马某案不是孤例,却是最刺目的警示。
当“完成任务”成为压倒一切的指令,当考核指标凌驾于法律之上,执法机关便从“社会秩序的守护者”,沦为秩序的破坏者。
制度层面:应立即废除以“查处数量”为核心的执法考核体系;
程序层面:建立“执法手段合法性前置审查”机制;
教育层面:对全体执法人员开展“程序正义”专项培训,纳入年度考核;
监督层面:设立独立第三方举报通道,保护“拒绝非法指令”的基层干警。
真正的执法权威,不来自破案率,而来自人民对法律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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