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在公然践踏法治尊严?

 

 

谁在公然践踏法治尊严?

——从停车欠费天价罚单看公共契约精神的崩坏

 

本报时政评论员 芦葆霖

 

广西玉林一场看似普通的停车费追缴事件,却撕开了当代中国社会治理的一道暗疮:当36299元的天价停车欠费单被公然公示,被纳入失信名单成为催缴武器,我们不得不质问——究竟是车主在过度侵占公共资源,还是某些权力与资本的结合正在瓦解法治社会公益事业的根基?

 

一、合法外衣下的权力傲慢:公共资源岂能沦为收割工具?

 

云停公司高举依法取得经营权的大旗,却将公共道路泊位异化为牟取暴利的私有工具。数据显示,玉林城区人均可支配收入不足3万元,而公示车主最低欠费已达17249元,相当于普通人半年收入。这种畸高欠费背后,是否存在定价机制不透明、计费系统漏洞百出、催缴程序失当等系统性掠夺?

 

更值得警惕的是,当企业以维护公平之名行暴力催收之实,公共财政与私营利益的边界早已模糊不清。所谓停车费上交市财政,不过是给资本套上行政权力的护身符——若真为公共利益,为何不公开收支明细?为何不召开听证会?法治社会的要义在于程序正义,而非一纸招标文书就能掩盖利益输送的实质。更何况,就算是维护公共利益也应该通过正当程序,设定权利(价格)的边界,岂能随心所欲,恣意妄为。

 

二、失信威胁背后的法治危机:谁在滥用司法公器?

 

资阳、曲靖等地不缴费就上黑名单的粗暴逻辑,暴露了基层治理中令人胆寒的权力任性,或者说更准确的定义是权利寻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唯有经司法裁判并启动执行程序,经申请强制执行仍拒不履行,法院审查认定符合失信情形并作出决定后,才能够将个人纳入失信名单。因为纳入失信名单的本质是对公民个人信用及名誉的剥夺,对个人自由的限制,依法必须经法定程序由司法机关予以执行。

 

而今,某些企业竟将司法威慑作为催收手段;更令人不安的是,相关地方司法机关也敢于违反最高法的司法解释,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予以配合,这不仅是对司法程序制度和公信力的公然挑衅,也是对法律尊严的赤裸裸践踏!

 

对此,澳门特区也有着类似但更直白的法律原则性规定:私权救济绝不可僭越司法程序。若放任企业以信用惩戒要挟公民,明日菜市场摊贩是否也能自行宣布顾客失信?当法律沦为资本恐吓平民的工具,契约精神便成了弱肉强食的遮羞布。

 

三、沉默大多数的集体觉醒:我们究竟在为怎样的未来投票?

 

支持催缴的网友高呼用了就该付费,却选择性忽视更深层的制度暴力——当公共道路被资本圈地收费,当市民回家必经之路成为24小时收费场,这种合法抢劫与封建时代的此山是我开何异?

 

那么,道路公共停车位收费有没有法律依据呢?一般认为,道路公共停车位收费的法律依据主要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该法允许政府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划线设置停车泊位并收费,以缓解停车难问题。注意,其立法目的是缓解停车难的社会问题,而不是赚钱,不管是公共财政收入还是私营收入,都不应该成为设定停车费的最终目的。

 

数据显示,我国道路泊位租金收益率普遍高达300%,远超国际公认的公共设施合理回报率。珠海市此前宣布出让市政道路停车位经营权20年,引发了广泛关注和讨论。市民质疑合法性和公平性,官方称收费将按政府定价执行,但没有宣布收费定价的具体金额。如果按珠海官方宣布的最低年度出让费1538元,与玉林公示的36299元天价停车欠费相比,收益率可达2300%。这比贩毒的利润还高啊,也不知道玉林的停车位出入费是不是比珠海的高很多,以至于会产生这么高的停车欠费?

 

对此,澳门《公共地方总规章》有明确规定:道路属全民共有资源,任何收费须经全民利益评估,尽管澳门的公共停车位也是出让给私营企业,公众并不参与评估。同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公共资源的利用通常也需要依法设定行政许可。但内地某些城市,将市民的行路权打包卖给企业,这本质上是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变相剥夺。当36299元欠费单背后是打工者三个月的血汗钱,我们怎能轻飘飘一句活该

 

我们呼吁:

立法明确公共资源收费标准上限,建立由人大代表、市民代表参与的定价委员会;

强制企业公开停车费收支明细,接受第三方审计;严禁企业滥用司法威慑工具,欠费纠纷须经法院裁决方可启动信用惩戒;设立公益诉讼机制,允许公民对不合理收费提起集体诉讼。

 

当一座城市的法治刻度,需要用普通市民的失信黑名单来丈量时,这个社会的道德基石早已倾斜。停车费追缴风暴刮起的,不仅是几个老赖的遮羞布,更是整个公共治理体系积弊的冰山一角。今日我们不为那3.6万元呐喊,明日被架上道德审判台的,可能就是每个普通人最后的尊严。

 

责任编辑 许晓宇 天乐

 

创建时间:2025-05-04 2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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