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来监督法院执行中的司法拍卖
【编者按:一般民间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该委托拍卖系合同关系,属于私法范畴,受《拍卖法》的制约。但司法拍卖是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强制执行权,就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强制进行拍卖变价进而清偿债务的强制执行行为,其本质上属于司法行为,具有公法性质。因此,法院的司法拍卖并不受《拍卖法》的制约;应该说,司法拍卖目前并没有专门的立法约束,执行的主要依据是最高法的相关司法解释。
网络司法拍卖相对于以往的委托拍卖行竞价拍卖、乃至于定价变卖等传统方式,无疑具有更加公平公开高效的优势,是未来司法拍卖的最优选项。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在2017年就通过《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将其作为人民法院以拍卖方式处置财产的最优选项。
但章某的遭遇说明,现行网络司法拍卖方式依然存在较大的瑕疵。在遇到具体案件时,法官能否中立、公正,显然会引起当事人和社会民众的合理怀疑。章某的疑问——谁来监督执行司法拍卖的法院?是一个难以回避的问题!
尤其在现代社会推崇独立审判的大环境下,各级法院之间其实是相互独立司法的;由法院立法并且履行法院监督法院的职能是否合理,有待相关部门领导、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的进一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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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日前发布了一篇题为《司法不公是否与法院战略合作有关》的时事评论,提出了一个在中国内地司法界常见甚至一直被作为政绩工程而推崇的社会现象——“法院与相关企业、单位搞战略合作”。文中指出,这本来是一件很正常的事情,无可厚非。但是在遇到具体案件时,(作为战略合作伙伴单位的)法官能否中立、公正,“显然会引起当事人和社会民众的合理怀疑”,并且举出具体的案例分析,证明这样的“合理怀疑”确实存在并非空穴来风。
文章发表后,引起了不少的网友共鸣,其中一位来自宁波市宁海县的读者章某在来信中感同身受地指出:“战略合作导致的结果:使弱势更弱,强势更强,司法不公现象更普通。可怜的是中国老百姓,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创立的初衷背道而驰的”。这位章某之所以表现得如此偏激,是因为他也遭遇了更加严重的司法不公——按他的说法是:执行法院违规操作,将价值五六千万元的厂房土地以一千来万元的超低价拍卖了。
为此,读者章某在来信中提出了另外一个问题——谁来监督法院执行中的司法拍卖!?
据章某反映:其名下的宁海县天隆文具有限公司从事文具行业二十余年,产品远销海内外,为当地政府创造税收上千万元,称得上是镇里纳税大户。商业信誉良好,与银行的关系也不错,但几年前受到特朗普掀起的中美贸易战影响,产品受美国打压,外贸出口受灾,公司经营受到严重影响,资金周转不良,欠宁波银行贷款1000万元左右无法偿还,被宁波银行告上法庭。法院依法判决天隆公司归还银行贷款。这个判决没毛病,问题在于法院执行中存在重大严重违法违规行为,造成天隆公司损失财产几千万元巨额资产。
问题一:奇葩的拍卖公告——是有心压价还是大意疏忽?
章某指出,在天隆文具公司资产第一次网络司法拍卖的拍卖公告中,有一段文字非常引人注目:“权利限制情况4:‘本次拍卖宁海县**文具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宁海县岔路镇湖头村工业区的土地红线内房地产及地上建筑物,红线外的建筑及土地不在本次拍卖范围内,若因红线外的建筑及土地发生纠纷的,由买受人自行解决。’”
应该怎么理解呢?就是法院的司法拍卖公告中,强调被拍卖的土地是被围起来没有进出途径的,提醒想要卖地的人可能会因为进出该地块“发生纠纷”,而且该纠纷要“由买受人自行解决”。试问如果不是了解内情(向法院执行人员了解?),谁会花上千万元巨款去购买一块司法拍卖公告中明确规定没有进出途径、并且会因此发生纠纷的土地?
章某认为,宁海县法院在执行司法拍卖过程中,创造性地使用了从整体厂区中心挖出部分地皮进行拍卖,又在拍卖公告中强调该地皮不能进出的手段,是为了打压天隆文具公司被拍卖资产的价值。否则无法解释宁海法院执行人员为何执意要在未经与债权债务人协商的情况下,就匆忙决定拍卖这一样一块有重大瑕疵的厂区?
章某解释说,他当初在工业园区内投资建设天隆文具公司厂区时,是与当地政府签署协议转让整个厂区土地的,但后来办证时不知道什么原因相关部门只办了厂区围墙内——也就是拍卖时红线内的证书。但这个问题通过协商是不难解决的,没必要弄出拍卖厂区中心土地不帮忙解决问题还恐吓潜在投资人的奇葩的拍卖——被拍卖厂区后他留着厂外围墙与绿化地带也没有多大意义。
章某说,事实上,天隆文具公司的厂区因为绿化环境舒适、美观大气,在当地还是小有名气的,在知道该厂区要拍卖还债后,本地不少老板都纷纷上门考察了解情况,但在知道司法拍卖范围只涵盖围墙内厂区后,又纷纷摇头离开。
另外,受宁海法院委托进行拍卖价格评估的评估公司给法院的《致估价委托人函》(甬信评字217080305号)中明确指出:该报告的估价对象包括宗地红线范围内“有证建筑物,无证建筑物及钢棚,土地使用权”。既然无证建筑物可以评估拍卖,为什么无证(有转让协议,权属明确)土地就不能评估拍卖?
而这份极具创意也极其荒谬的司法拍卖公告造成的后果也非常明显——流拍了,而且是接连的拍卖失败,最终结果是天隆文具公司厂房土地被低价贱卖!
章某愤愤不平地表示,他的价值6000万元以上的厂区被评估为市场价值为1803.12万元,最终拍卖成交价只有1324万元。其中,13090平方米土地的评估价只有794.27万元,也就是土地评估价格只有606.77元/米,最终成交价还要减少近三成。而同一年附近宁海县岔路镇高坛工业区某生产泡沫箱企业厂区的转卖价是1500元/米左右。可见其压价之狠。
据章某反映,像这样在宁海法院的司法拍卖中被压价拍卖的情况并非他独家所有,而是一种常见的现象。他举例说:2014年,宁波X品电器厂拍卖前就有人去债权银行愿意出800万元买下该厂区,但法院不同意,最终拍卖价是395万元;据说该厂房后来被幕后操纵者以1000多万转手了。2018年,宁海优X家俬厂被司法拍卖,苐一次以258万元成交,后来买受方迫于压力悔拍;宁海法院执行局居然全额退回依法不应退还的拍卖定金;第二次流拍后,第三次以128万元成交;但据说买受人实际支付了260万元左右。
对此,章某表示,虽然不知道法院能不能从拍卖中获利,但作为债务纠纷判决的执行者,理所应当将拍卖物尽量卖出高价以便偿还债务,但宁海法院执行人员反其道而行之,将拍卖物刻意压价拍卖的行为背后肯定有猫腻。他认为这其中的差价很大一部分被幕后黑恶势力等瓜分了。
问题二:奇葩的拍卖财产评估——为何只评估拍卖厂区中的部分财产价值?
章某认为,宁海县法院执行部门在执行司法拍卖过程中,对该公司的财产评估也存在严重违规行为。
1、评估内容不完整:普通人都知道,国家征地时需要支付给被征收人的除了土地补偿费外,还有安置补助费、住宅补偿费、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等。而商业转让时土地价格评估要考虑的因素更多:除了上述土地以及地上附着物等硬件之外,评估人员需要综合考虑土地用途、基础设施、交通网络、环境保护和城乡规划等多个方面,才能得出全面、准确的评估结果。这些因素不仅直接影响土地的当前价值,还影响着土地的未来发展潜力和增值空间,是土地价格评估时必须考虑的软件因素。这也是城镇开发完善的土地价格一般都会远高于郊外荒野土地的主要原因。
在对天隆文具公司厂区的拍卖评估报告中,虽然设定的评估标的是:对宁海县天隆文具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宁海县岔路镇湖头工业园区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但在实际评估的项目——“评估清单”中显示只有三项内容:“(1)有证建筑物值;(2)土地使用权价值;(3)无证建筑物和钢棚价值”。而厂区内的其他地上附着物:包括房屋、水塔、水井、道路、桥梁等构筑物,以及花草树木、铺设的电缆等都没有进行评估,也没有任何解释说明。章某特别指出,当初建厂时为了响应政府号召打造绿色生态厂区,给工人提供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他先后花费了数百万元引进移植了大量的珍贵树木及奇石假山、请专家设计并建造了厂区内四通八达的交通道路和舒适美丽的绿化草地花圃。然而评估公司却对此确视而不见,对于厂区内外的其他软硬件因素完全不予考虑,评估过程严重违反相关规定!
更可笑的是,在三年后的一次章某参与的司法诉讼中,该评估公司应主审法官和另一方当事人的要求,拿出了一份“关于宁海县岔路镇湖头工业园区工业房地产司法评估项目的情况说明”,该公司估计已经完全忘记了当初评估报告的具体内容,在该说明中向法院提出了虚假证明:“本次估价土地价值财产范围包括宗地红线内土地使用权及红线内道路、围墙、绿化、地下管网等小配套设施的价值”。足以证明该评估公司不是不知道该评估那些内容,而是故意不去作完整的评估,是在故意压低评估厂区的价格。
章某举证说,至于地下管网等小配套设施是否已经评估拍卖,除了评估报告本身的内容外,宁海县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浙0226刑初158号判决书也可以作证明:在宁海法院刑事合议庭审理某作案团伙盗窃已经被拍卖的原天隆文具公司厂区内的电缆线的刑事案件时,经法庭调查认定,该电缆线并未被拍卖转让,依旧属于原天隆文具公司;并因此判决责令被告人解某“退赔被害单位宁海县天隆文具有限公司”数万元人民币。
2、评估方法单一违规:
章某介绍说,他当时对房地产评估并不是太了解,但也知道对于一般房地产估价,必须使用两种及以上估价方法。比如根据《房地产估价规范》等相关规定:“对同一估价对象宜选用两种以上的估价方法进行估价”。当然,对于个人单套房地产等小型项目抵押和交易而言,为了节约成本,一般也允许使用市场比较法等一种方法。但工业园区厂房土地等大型房地产估价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涉及多种因素的综合考量,依法是应该采用两种及以上的评估办法进行评估的。
比如《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方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当满足采用不同评估方法的条件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选择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评估方法,通过综合分析形成合理评估结论。”第二十四条规定:“资产评估报告应当对评估方法的选择及其理由进行披露。因适用性受限而选择一种评估方法的,应当在资产评估报告中披露其他基本评估方法不适用的原因;因操作条件受限而选择一种评估方法的,应当对所受的操作条件限制进行分析、说明和披露。”
章某强调指出,对天隆文具公司厂区的拍卖评估报告中只采用一种方法对公司财产进行评估,没有说明采用一种方法的原因,违反《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方法》的规定,属无效评估报告,不能做为拍卖价格基准使用。
3、拍卖使用的评估报告是过期无效的:
章某指出,宁海法院在天隆文具公司厂区的拍卖中,使用的拍卖评估报告是过期的。在受宁海法院委托进行拍卖价格评估的评估公司给法院的《致估价委托人函》中明确指出:“报告使用期限2017年08月30日至2018年08月29日”。而宁海法院对天隆文具公司厂区执行的第一次拍卖时间是在2018年09月,这个时间的拍卖评估报告已经是过期无效的了;但在其后的第二次、第三次拍卖中,也还是没有拿出合法有效的拍卖评估报告,所依据还是2018年08月29日到期的这份报告。
网络司法拍卖是现行司法拍卖的主要选项,能够经得起历史考验,在多种司法财产处理方式中脱颖而出,当然有其优越之处。但章某的遭遇说明,现行网络司法拍卖方式依然存在较大的瑕疵。在遇到具体案件时,尤其是在有利可图的执行拍卖中,在庞大的利益诱惑面前,执行法官能否保持中立、公正,自然会引起当事人和社会民众的合理怀疑。
据了解,章某一直在宁海法院执行其公司财产中暴露的违法违纪问题向当地纪委监委、人大、政法委、检察院、法院等部门进行了实名举报,对于相关部门的后续处理,我们将拭目以待。
责任编辑:许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