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人合谋骗取澳门居留权触犯伪造文件罪,中院改判缓刑

本报讯:2006年,内地夫妇甲与乙获悉可透过投资不动产申请澳门临时居留许可,便共谋由甲向澳门特区有关当局申请居留许可及获得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随后再以家团成员为由为其妻子乙和二人所生的三名儿子申请取得居留许可和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然而,由于甲与乙没有足够资金在本澳购买不动产,亦不希望付款购买不动产作为投资,于是,甲与乙寻求当时已在本澳购入不动产的丙、丁和戊协助。2006年7月24日,甲先向丙与丁以51万港元的价格虚假购入一处不动产并签署买卖公证书,丙与丁在收取甲交付的楼款后,再透过亲友将款项退还予甲。2006年7月28日,甲再次以同样手法向戊以53万港元的价格虚假购入一处不动产并签署买卖公证书,之后同样透过亲友从戊手中取回楼款。实际上,丙、丁和戊继续使用及处分有关不动产。2006年9月27日,甲于某银行开立定期账户并定存50万港元。2006年9月29日,甲向有关当局提交上述定期存款证明和虚假楼宇买卖所得的物业登记证明、买卖公证书证明本副本等相关文件,以「不动产投资移民」方式申请居留许可,并申请惠及家团成员。2007年7月20日,甲与其家团成员分别获发澳门特区非永久性居民身份证。2014年6月20日,甲为其本人及其家团成员向有关当局提交成为永久性居民的申请,并签署声明其于临时居留许可获批的7年期间内持续拥有居留许可获批时被考虑的具有重要性之法律状况。其后,廉政公署发现甲购入不动产过程存有可疑,展开调查,从而揭发事件。检察院对甲乙丙丁戊五人提起控诉。

初级法院经审理后,裁定甲、乙、丙、丁及戊以直接共犯及既遂方式触犯一项「伪造文件罪」,各判处三年三个月实际徒刑。乙、丙、丁及戊不服上述判决,向中级法院提出上诉。

中级法院合议庭对上诉进行审理。就丙、丁及戊提出的彼等只参与「签契」行为,并无参与甲与乙后续取得身份证的行为,因而应认定彼等犯罪追诉时效已届满的上诉理由,合议庭指出,共同犯罪并不要求每一位嫌犯都必须参与犯罪计划中的全部行为,只要存在共同实施犯罪的决意,即使实施了犯罪计划当中的部分行为,便足以使其对整个犯罪行为负全部责任。本案中,五名嫌犯是在共同决意及分工合作的情况下作出被指控的犯罪行为。虽然丙、丁及戊只是直接参与伪造不动产转移的证明文件,但该等一系列行为属于五名嫌犯共同计划及意图完成的。令甲与乙及其家团成员获得澳门居留资格和澳门居民身份证的结果,也是每一位嫌犯所追求的,故此,虽然丙、丁及戊只亲身参与部分行为,但仍应以共同正犯予以处罚。虽然「签契」行为分别发生于2006年7月24日及7月28日,但直至2014年6月20日,甲及其家团成员所签署的声明中仍然以虚假购买的不动产作为申请依据。据此,彼等共同决意实施的伪造文件罪直至2014年6月20日才结束,伪造文件罪的十年追诉时效仍未届满。

另外,就乙、丙、丁及戊提出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合议庭考虑到四名上诉人之人格、生活状况、犯罪前后之行为及犯罪情节,尤其是四人均为初犯,犯罪至今已有时日,合议庭认为原审法院量刑略为过重,应予改判并给予缓刑。

综上,中级法院合议庭裁定四名上诉人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改判乙两年九个月徒刑,缓刑三年执行;改判丙、丁及戊每人两年六个月徒刑,缓刑三年执行。

参阅中级法院第68/2024号案的合议庭裁判。

责任编辑 许晓宇
 

 

创建时间:2025-06-13 1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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