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认定婚前同居为家庭成员:反家暴的进步,非财产分割的依据

文:澳門法治報社會觀察組(周新政 蘆葆霖 張海星 許曉宇 天樂 田榮哲 )
背景:最高检的突破性表态引发热议
在“国际消除家庭暴力日”之际,最高人民检察院明确将具有共同生活事实的婚前同居关系认定为家庭成员关系,这一表态迅速成为社会焦点。最高检发布的典型案例中,马某某对同居女友苗某实施长期情感操纵、辱骂和精神虐待,最终导致苗某自杀。法院以虐待罪判处马某某有期徒刑,并认定二人构成事实上的家庭成员关系。最高法此前也持类似立场,强调稳定同居关系可纳入虐待罪中的“家庭成员”范畴。

法律专家的解读:目的性扩张解释
西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杜志红指出,这一认定并非突破《民法典》,而是司法适用的精准衔接。《民法典》中的家庭成员范围是民事关系的一般规定,而最高检的解释针对家暴维权场景,填补了法律空白。当前婚前同居普遍,但此前因不属家庭成员,受害者难以适用《反家庭暴力法》。成都大学法学院讲师贺海燕补充,该认定是“目的性扩张解释”,核心是“共同生活基础事实”,旨在更有效制止暴力、保护受害人,而非赋予同居关系与婚姻同等地位。

贺海燕强调,认定有严格边界:仅适用于相对稳定、持续的共同生活状态,且需经济依赖、情感依附或共同生活事实。普通恋爱或短暂同居不在此列。杜志红进一步说明,判断标准包括居住稳定性(长期固定共同居住)、经济关联性(共同承担开销)和生活交融性(见过家人、有结婚意愿)。这些维度确保认定不流于形式,而是基于实质共同生活。
网友关切:分手是否需财产分割?

社交媒体上,网友热议“婚前同居即家庭成员”是否意味着分手需财产分割。法律专家明确回应:不改变同居财产规则。财产原则上仍属个人所有,若需保障,婚姻仍是法定途径。贺海燕指出,《反家庭暴力法》不调整财产权属,财产争议需按《民法典》处理,如不当得利或共有物分割。两者属不同法律评价体系,认定家庭成员仅服务于反家暴目的。
评论:反家暴的进步,非财产权颠覆
最高检的认定是司法实践的重大进步,回应了社会变迁中的家庭暴力新形态。婚前同居普遍化下,精神虐待等隐蔽暴力亟需法律保护。将稳定同居关系纳入家庭成员范畴,使受害者获得《反家庭暴力法》的庇护,如人身安全保护令等救济措施。这体现了法律对人权的尊重,特别是对弱势群体的倾斜保护。
然而,公众需明确:此认定聚焦反家暴,非财产权颠覆。财产分割仍依《民法典》,婚姻仍是财产保障的法定途径。网友的误解源于对法律条款的孤立解读,忽视了解释的目的性。最高检的表态是司法智慧的体现,平衡了社会需求与法律稳定性,避免因扩大解释引发连锁反应。
总之,这一认定是反家暴领域的里程碑,但需理性看待其边界。它强化了对受害者的保护,不改变同居财产规则,公众应区分法律适用场景,避免混淆反家暴与财产权问题。
責任編輯 鈞承
審核 許曉宇
